注册号:359340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5号 -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34023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5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4023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0900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40838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23341号“DONUT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23347号“DONUT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23386号“DONUT VILL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223356号“DONUT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482188号“咚咚仔森林DONUT'S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人是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所有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引证商标三、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玩具、骰子、纸牌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3、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仍为K11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玩具、骰子、纸牌商品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冲浪板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CAFE”及图构成,整体上与引证商标三高度相像,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四、五、七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DONUT”,且图形部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摇摆木马、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机、摇摆木马、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的第28类玩具、棋等商品、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第28类玩具、扑克牌等商品、引证商标五申请在先的第28类玩具、棋等商品、引证商标七申请在先的第28类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此外,截止本案审理时,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