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135098号“私密花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147号
申请人:浙江艾恋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5098号“私密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7165号“我的私密花园 MY PRIVATE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品牌合作授权协议书、展会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私密花园”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我的私密花园”中,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