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08662号“大脑 Bai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61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8662号“大脑 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597450号“大脑 ET”商标、第16206799号“Brain++”商标、第16206891号“Brain+”商标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