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57709号“乐葆健康ELA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94号
申请人:青岛乐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7709号“乐葆健康ELA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其在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治疗、健康咨询、美容、饮食营养指导七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5237号“ELAB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5134A号“美学基研ES LABO BY RICK C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医疗保健、远程医学、治疗、健康咨询、美容、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植物养护、卫生设备出租两项服务已经初步审定。
2、申请人声明仅保留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已经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明确放弃的康复中心服务以外的医疗保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乐葆健康”及英文“ELABO”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ELABO”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ESLABO”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已明确放弃的康复中心服务以外的医药咨询、美容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药咨询、美容院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康复中心、医疗保健、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治疗、健康咨询、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