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663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40号
申请人:温州海潮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63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28号“和成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0640号“和成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9852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和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电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度表、变压器(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