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875374号“印小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86号
申请人:温州天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蓝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5374号“印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8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抢注或摹仿他人商标或他人近似商标的动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品牌,目前申请人已经为运营该品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已经设计好的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印小店”与引证商标文字“印”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