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33176号“欣悦教育Xin Yue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85号
申请人:深圳欣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邦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3176号“欣悦教育Xin Yu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8997号商标、第36692944号商标、第14845722号商标、第23781554号商标、第8495451号商标、第13169556号商标、第13169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欣悦”,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