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99212号“昕优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25号
申请人:洛阳优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9212号“昕优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5109号“鑫康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947312号“壮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昕优钙”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钙”是一种为生物所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在生物生长发育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故申请人将“钙”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家畜用矿物盐舔砖、牲畜强壮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