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084334号“Oronite 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75号
申请人:雪佛龙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4334号“Oronite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9498号“CONNECT”商标、第29096533号“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1391761号“CONNECT”商标、国际注册第832641号“CONNECT CHEMICALS”商标、第28914161号“I CONNECT”商标、第29233498号“猎豹 CONNECT”商标、第10328938号“康诺莱 CONNEC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在第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66012号“Oronit”商标,并产生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七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且已被撤销,该引证商标很有肯因为没有提起复审而失去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的法律效力状态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雪佛龙集团公司相关介绍及知名度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经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领土延伸驳回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Oronite Connec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CONNECT”,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有关化学制品的购买和销售合同的商业安排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