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1669号“vvi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60号
申请人:深圳小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意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1669号“vv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营业执照中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删除,且申请人从未从事过知识产权代理相关服务,并未备案,并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商标标志本身并无固定含义,系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在先裁定书等复印件或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已无“知识产权代理”相关服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其后将经营范围变更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