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38640号“中企高科ZHONGQIGAO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12号
申请人:郑州中企商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鸿鼎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8640号“中企高科ZHONGQIGAO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4196号“中企知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9455号“中企动力PHP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1698号“中企财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中企”,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仲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