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1683号“沐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06号
申请人:赵凤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1683号“沐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30108号“沐季MU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0128964号“木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