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23890号“衣物常新,地球常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99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890号“衣物常新,地球常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宣传报道;2、以“汰渍/TIDE”为关键词在百度、谷歌搜索引擎上检索到的结果截图;3、“汰渍/TIDE”的百度百科介绍、维基百科介绍;4、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申请人名下“汰渍/TIDE”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洗涤上光粉、洗衣用上蓝剂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其视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