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022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49号
申请人:天津津滨开维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22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50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4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19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51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03125号“塘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374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804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85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50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318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780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