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睿森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09026号“睿森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88号

       

      申请人:徐州盛森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9026号“睿森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2472号“睿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625985号“森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睿森”与引证商标二“森睿”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