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摩登世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526193号“摩登世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0384号重审第0000002004号

       

      申请人:湖北摩登世家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0384号《关于第26526193号“摩登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6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5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第5089103号“摩登世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而撤销并公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二审诉讼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5116249号“摩登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2、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076256号图形商标、第9910666号“CHLO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