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齐乐365 QILE 365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238647号“齐乐365+ QILE 36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2658号重审第0000002003号

       

      申请人:安徽齐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2658号《关于第27238647号“齐乐365+ QILE 36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商标局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945291号“齐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且已公告,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28136389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36388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3、在本案二审重审阶段,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进口代理”服务上驳回注册申请,在“商业管理辅助;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广告、进口代理”服务上驳回注册申请,在“商业管理辅助;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预约提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以上两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市场分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