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OS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23111号“MOS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41号

       

      申请人:路曼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111号“MOS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5253号“摩西M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截屏、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注册,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为消费者认读为“MOSE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oses”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