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N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259635号“N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41622号重审第0000001989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41622号《关于第20259635号“N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35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71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