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64831号“新上海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84号
申请人:上海锦鑫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831号“新上海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68048号“上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08135号“上海滩FASHION CHIC SHANGHA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54637号“玩转上海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33779453号“上海滩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五及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显著识别中文“上海滩”,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迪斯科舞厅、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迪斯科舞厅、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