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79112号“氧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35号

       

      申请人:董凡钰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9112号“氧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融入了申请人浓厚的希望和心血,具有很高显著性和独创性,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门牌照片等宣传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氧颜”含有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