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4125号“倍耐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60号
申请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4125号“倍耐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9007号“倍耐力 PEINEILI”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8月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45037号重审第000000171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十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