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24837号“一碗冷面 九二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34号
申请人:金勇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4837号“一碗冷面 九二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5728号“一碗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5420号“想念 一碗好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58976号“九二三俱乐部9-23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01086号“923 C.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存在本质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具备了与申请人的关联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一碗冷面”与引证商标一“一碗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一碗好面”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