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53996号“宗震堂 灸ZONGZHEN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56号
申请人:山东宗震堂艾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996号“宗震堂 灸ZONGZH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9788号“宗振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24038号“润灸源 灸RUNJI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384117号“艾灸爱业 灸 MOXIBUSTION LOVE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7739131号“阿及艾灸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之一“宗震堂”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宗振堂”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中药袋、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医用药物、医用树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中药袋、医用敷料商品以外的医用药物、医用树胶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灸”,“灸”系指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故申请人以汉字“灸”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中药袋、医用药物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