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那些室友不能碰V SEE SEE 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56571号“那些室友不能碰V SEE SEE 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51号

       

      申请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6571号“那些室友不能碰V SEE SEE 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0798号“SEES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些室友不能碰”的百度百科简介及相关宣传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服务以外的培训、配字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戏剧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服务以外的培训、配字幕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玩具出租等服务上,消费者易将其视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