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黑奥秘 脱发白发中心HAIRME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89937号“黑奥秘 脱发白发中心HAIRME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20号

       

      申请人:北京黛美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9937号“黑奥秘 脱发白发中心HAIRM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9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36352755号“黑奥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2、商标授权书;3、《山海恺涛文化室明星代言协议》及补充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遥护手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以外的洗发液、乌发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含药物的洗发液、含药物的润发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护手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以外的洗发液、乌发乳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手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护手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手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