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壹创新职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81761号“壹创新职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19号

       

      申请人:北京晓芳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761号“壹创新职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壹创”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7587号“一创期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47742号“一创易富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56379号“一创期权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47597号“一创理财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33226号“一创非常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142899号“一创固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26163872号“一创投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了其在税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了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壹创”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中文“一创”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