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乐兔AILERABB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04879号“艾乐兔AILERABB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90号

       

      申请人:朱玲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4879号“艾乐兔AILE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7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595号“祺惠Q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085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