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679320号“資生堂パ一ラ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5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16679320号“資生堂パ一ラ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1537号“资生堂”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95354号不予复审决定书予以不予核准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1602号“资生堂”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06973号不予复审决定书予以不予核准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我局于2017年7月21日做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186号商标异议决定书裁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0983号“资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0983A号“资生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做出的2019撤Y03186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