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707019号“鸿坤HONG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38号
申请人: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07019号“鸿坤HONG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1227号“鸿坤热源”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5790号“十井SHI JIN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