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鸿坤HONGK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707019号“鸿坤HONG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938号

       

      申请人: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07019号“鸿坤HONG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21227号“鸿坤热源”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5790号“十井SHI JING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