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05271号“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2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5271号“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55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M”,二者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