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OLD M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639052号“GOLD M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99号

       

      申请人:金业(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9052号“GOLD M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797181号“GOLD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5749号“BFA BFA LA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