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76590号“布谷BUG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34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6590号“布谷BU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6118号“BUGU”商标、第26361975号“布谷智能”商标、第12647843号“布谷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在京东上的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