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a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224562号“ma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400号

       

      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562号“m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5394号“玛町MADING”商标、第20548723号“麻町MaDing”商标、第9384052号“马登 Madin”商标、第22930863号“MADIND”商标、第4906303号“MADINI”商标、第5875905号“Making MK”商标、第13092360号“木生丁 MSDING”商标、第14743496号“玛辛 MAXING”商标、第9263578号“mr.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九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六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ma ding”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字母“MADING”、“MaDing”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七、八、九字母部分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长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五、六期满未续展尚未超过一年。鉴于引证商标五、六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六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