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60136号“徐家鸭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98号
申请人:江苏逸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0136号“徐家鸭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8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4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96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796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45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718250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