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668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99号 - 申请人:红罂蜜蜂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66807号“RED POPPY B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99号

       

      申请人:红罂蜜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6807号“RED POPPY B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RED POPPY BEE”是申请人企业名称,“POPPY”除“罂粟”外还赋有其他含义,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与“罂粟”联系在一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有大量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字典对“POPPY”的解释截图、百度百科相关内容截图、《毒品术语和信息》摘页、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ed Poppy Bee”构成,可译为“红色的罂粟蜜蜂”,“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