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72661号“宝石花医疗GEM FLOWER
HEALTH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37号
申请人:海峡能源产业基金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2661号“宝石花医疗GEM FLOWER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3110号“GEM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宝石花医疗GEM FLOWER HEALTHCAR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GEMFLOWER”,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弹性绷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