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TAR TR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20535号“STAR TR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55号

       

      申请人:CBS电影制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0535号“STAR TR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1655号“STAR 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典翻译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官网介绍、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R TREK”与引证商标“STAR TRE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伏特加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