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222号“TROU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53号
申请人:DIVERSEY, IN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222号“TROU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2376号“TR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41180号“TR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09028号“TRU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ROUPER的词典释义、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上述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OUPER”与引证商标一“TRUPER”、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文字“TRUPER”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表面涂饰用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