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99403号“澳乐AO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14号
申请人:广州达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9403号“澳乐AO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1877A号“澳尔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297号“舒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67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49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澳乐”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商标驳回通知书》还援引了第12223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74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澳乐”,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澳尔乐”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洗衣剂、浴液、洁肤乳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衣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洗衣剂、浴液、洁肤乳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擦亮用剂、增白霜、研磨剂、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擦亮用剂、增白霜、研磨剂、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洗衣剂、浴液、洁肤乳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