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5596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139号
申请人:重庆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59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59033号“饰成装饰SHICHE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505102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工程进度查核;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艺术品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