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DÉ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57882号“IDÉ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7882号“IDÉ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8855号“cafei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03283号“iDE ide dental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85715号“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方式、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的文件、网络词典的释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法语“IDE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