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20312号“GRiD 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55号
申请人:澳利(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20312号“GRiD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77845号“GRID CONT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撤销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iD CONNECT”与引证商标“GRID CONTACT”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排气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