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19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07号
申请人:江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19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与本案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89537号“YORK V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410423号“YORK P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21941号“YORK V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937526号“YORK VR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63215号“YORK P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411412号“YORK PA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均已被转让给本案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60365号“YANGQISHI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2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1423号“埃思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411723号“G.T.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98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与本案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亦不存在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9)第2933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22747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八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2、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十一经核准,均被转让给江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3、引证商标七经商评字(2019)第9539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十、十一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间亦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八、九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风扇(空调部件)、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工业用)、空气再热器、空调用蒸发器、加热装置、热气装置、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蒸发器、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散热器(供暖)、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沐浴用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带有清洁水喷头的坐便器组合、浴室装置、冲水槽、运载工具用灯、煤气灯、自动浇水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核反应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供暖装置、灯、核反应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风扇(空调部件)、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工业用)、空气再热器、空调用蒸发器、加热装置、热气装置、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蒸发器、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散热器(供暖)、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沐浴用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带有清洁水喷头的坐便器组合、浴室装置、冲水槽、运载工具用灯、煤气灯、自动浇水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核反应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风扇(空调部件)、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空调设备(工业用)、空气再热器、空调用蒸发器、加热装置、热气装置、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蒸发器、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中央供暖散热器用增湿器、散热器(供暖)、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沐浴用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带有清洁水喷头的坐便器组合、浴室装置、冲水槽、运载工具用灯、煤气灯、自动浇水装置、消毒设备、便携式取暖器、核反应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