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贝壳家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778190号“贝壳家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08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78190号“贝壳家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816号“SHELL”商标、国际注册第977610号“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商品房建造;厨房设备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5000号“贝壳车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品房建造;厨房设备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维修信息;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干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建筑信息;室内装潢;干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厨房设备安装;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