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壳闪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47495号“壳闪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99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7495号“壳闪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8782号“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95012号“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20853号“壳牌创新工作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壳闪付”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构成、含义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关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