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41337号“枯木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996号
申请人:瑞莱茵(北京)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1337号“枯木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本身的其他含义,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另发现有大量含“木里”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木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枯木里”已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