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峡茶店牛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08506号“三峡茶店牛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13号

       

      申请人:巴东县茶店牛肉餐饮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506号“三峡茶店牛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9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肉罐头、肉、肉干、肉脯、食用油、包装好的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保留在“牛肉、加工过的牛肉、烤牛肉、牛肉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肉罐头、肉、肉干、肉脯、食用油、包装好的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商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肉罐头、肉、肉干、肉脯、食用油、包装好的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