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536119号“森林氧吧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红太阳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欧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省黑地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36119号“森林氧吧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84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注册后授权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有限公司使用,目前在世界村各门店销售。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持有品牌,已使用于商品中,在市场上取得较好声誉。二、被申请人出于使其新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的目的而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打印件):
1、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复审商标与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以下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
4、OEM代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授权书、南京世界村OEM产品明细及购销发票;
5、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冉浩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有限公司原材料入库单及购销发票;
6、世界村全球购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金沃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罐头、果肉、腌制蔬菜、牛奶、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豆腐商品上。2015年8月28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3月20日。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2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还应以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作为判断依据。由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可知,申请人授权许可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而本案中,证据3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产品购销合同及购销发票显示的内容为句容市虎耳山无花果专业合作社向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产品,而非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证据4中OEM代加工合同、委托加工授权书、南京世界村OEM产品明细以及购销发票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合作合同、南京世界村功能农业有限公司原材料入库单及购销发票显示的内容为上海冉浩实业有限公司向被许可使用人销售产品,而非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证据6系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时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单独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出于何种目的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