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i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70965号“R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73号

       

      申请人:阿提酷雷特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0965号“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8363号“RiSE”商标、第15361912号“RiSE Immersion Subject English”商标、第15361862号“RiSE Immersion Subject English”商标、第14848489号“瑞思 RiSE”商标、第14854038号“瑞思学科英语 RiSE”商标、第16681624号“瑞思学科英语 美式教育专家 RiSE”商标、第16681567号“瑞思学科英语 美式教育专家 RiSE”商标、第15665677号“瑞思教育 RiSE”商标、第14854011号“瑞思教育 RiSE”商标、第15067891号“瑞思教育 RiSE”商标、国际注册第1121115号“PLANET INSPIRE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与各引证商标所有正在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共存事宜的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Ris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英文或显著识别英文“RiSE”字母构成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1日